区金融办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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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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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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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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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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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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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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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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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已经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行业归口部门牵头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
2.《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第二条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日)第96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与变更审核及风险处置核定定性。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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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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