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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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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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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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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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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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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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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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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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所列各项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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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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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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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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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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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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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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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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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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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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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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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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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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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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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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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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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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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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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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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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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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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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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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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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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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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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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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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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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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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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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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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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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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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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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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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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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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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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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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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骗取项目和奖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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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项目和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该项目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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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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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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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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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吴兴区科技创新奖、科技成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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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3、《湖州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湖政发〔2006〕43号) 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吴兴区科技创新奖评审办法》及《吴兴区科技成长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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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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