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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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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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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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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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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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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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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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扩建、迁建及内部改建、新建建筑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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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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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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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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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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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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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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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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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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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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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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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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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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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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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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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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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举办跨县(市、区)、设区的市等非通常的宗教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跨县(市、区)的,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跨设区的市的,应当报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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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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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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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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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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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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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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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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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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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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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2、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6、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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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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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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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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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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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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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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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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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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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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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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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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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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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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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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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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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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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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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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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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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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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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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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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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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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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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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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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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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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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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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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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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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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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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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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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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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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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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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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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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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修建、制作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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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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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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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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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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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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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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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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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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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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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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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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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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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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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劝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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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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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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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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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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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为民族团结进步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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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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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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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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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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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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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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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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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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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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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或者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第3号》……请各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加强对这8个项目的后续监管,具体监管方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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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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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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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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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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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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